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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美术焦点》与“王鲁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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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9 23:0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程美信
    王南溟与鲁虹之争,最终以《美术焦点》被新闻出版局插手收缴为结局,这个结局对整个中国美术界是莫大的悲哀,给本来就脆弱的批评环境增添了更多阴影。除了艺术批评缺乏学术规范之外,批评家的职业忠诚更令人怀疑。真正的批评家起码是学者,必然具备知识分子应有的公共意识和文化良知,自觉维护言论自由的学术环境,否则便不适合从事艺术批评工作。
    当鲁虹抛出《骂骂咧咧事件》一文,令众人为之一惊,毕竟《美术焦点》批评鲁虹的系列专题文章是属于学术范围,其中虽有难听字眼,但整体上还是观点之争。若要说过失之处,《美术焦点》刊用鲁虹的丑态表情照片有些不合学术规范,至少是不公正的(我的这一看法遭到王南溟和吴味的竭力反驳,不明智的雄辩却无法改变事实)。可是,鲁虹的反应是极为过火,给自己乃至整个批评界都带来不良影响,何况他是位资深的职业评论家,应当懂得行文尺度,更要珍视学术批评环境。我还想鲁虹必定就《骂骂咧咧事件》一文向公众表示歉意,它毕竟涉及了 “离婚”、“孩子”“奶粉”“长相”“猥亵”等人身与隐私的字眼,大有季广茂“第二”的味道。美术界似乎很习惯这种骂论不分而乌七八糟的局面,批评家对自身也没有很高要求。所以,鲁虹不会像季广茂那样,面对四面八方的压力而不得不公开道歉。这一切证明了中国美术批评的内部坏死,不尊重理论对手已习以为常。正如外界所说文人相轻的 “狗咬狗”,它足以说明作为批评家的悲哀与可耻了,同时折射出整个美术江湖界的恶习传统,批评家普遍缺乏公共知识分子应有的文化良知和职业素质。
    《美术焦点》6月期刊因有人举报而被新闻出版局没收,这对缺乏自由言论和学术批评的中国美术,无疑是雪上加霜。因为类似《美术焦点》擦边球杂志,它们相对于官方美术报刊具有积极意义,避免传统美术杂志官办一体化的缺陷。从各个方面的舆论与猜测来看,《美术焦点》被没收,间直接上似乎都跟鲁虹有关,尽管没有证据显示他举报人,可他的沉默必定给外界带来更多的可疑猜测,这使鲁虹个人声誉陷入前所未有的低谷,甚至背负扼制杀言论的“罪名”,至少在背后人们是这么认为的。事实上,即便鲁虹公开出来否认自己是举报人又能如何?一系列事剧都意味着他将要付出代价。令人痛心的是,中国美术界本来便是 “有术无学”,理论与批评是促进文化艺术发展的重要环节,如此恶劣的批评环境和糟糕的批评家们,又怎能担当起艺术批评的重任。
    谁是告发〈美术焦点〉的举报人似乎不重要,关键是它刊登批评鲁虹系列文章该不该被没收,没收理由是什么?据王南溟接受“艺术国际”网采访时说,新闻出版局给出《美术焦点》没收理由是该杂志“把一个叫鲁虹的大骂一通”。很显然,新闻出版局没有进行严格调查,针对鲁虹的系列文章,整体没有偏离学术,极个别字眼也属于正常范围。其次,如果从“骂”的立场来判断,鲁虹《回答骂骂咧咧的王南溟--兼谈反对“讼棍批评”》一文构成重大问题,严格的说:鲁虹必须承担行政、学术、法律的责任,王南溟也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再次,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请鲁虹回应…》系列文章作者及《美术焦点》有权对鲁虹的学术观点进行评论,只要不涉及诽谤、侮辱、诬陷和人身攻击,均为合法行为。很明显,新闻出版局对《美术焦点》的处理是不公正的,同时为今后官方任意插手美术批评起到了先河作用。
    外界就《美术焦点》是不是“非法出版物”展开了议论,它关系到没收杂志的法理依据。“非法出版物”这一概念本应是商业法范围,可在中国新闻媒体的行政管制过严,经营媒体出版物本在商业法规范围,合法注册与发行则操纵在行政之手,宪法保障言论、出版的自由成了一张空文。“非法出版物”从法理上应属于那些未经过商业登记和合法注册而公开发行盈利性出版物,只要出版物没有涉及违法内容均符合宪法精神。象《美术焦点》这类非卖品杂志,其实质私人印刷品、画册、派发商品广告没有区别,只要它不直接盈利发行均属于合法范围。由于权大于法、法制混乱的特殊国情,《美术焦点》要跟新闻出版局蒲对公堂无异于如卵击石。可见要走向法制与民主的健全社会,中国还有许多路要走,每个人尤其知识分子理应捍卫言论自由的宪法精神,特别作为批评家,维护言论自由的学术环境应是不可推卸的职责,否则都是可恶无耻之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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