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温家宝总理:
我们是居住在北京郊区宋庄镇的部分民间艺术家,很久以来我们关心中国的土地使用管理的情况。您在12月11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据中国政府网消息我们见到了会议的四项要点。您的四项会议要点似乎是应对某种突发事件而作出的应急性应对紧急令。
然而土地问题实在不是一个紧急发生的问题,也许,是因为长期没有解决的问题,由于事物的量变到质变,垒卵效应至于突然崩塌,匆忙之中作出了四项要点。
可是类似这样的紧急通知也好、应急会议通报也罢,国务院不是第一次发出了,可是问题为什么非但没有解决、反而越演越烈至于又一次‘触发’,且不说您的 ‘应急’通报前后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因为是应急总是难免的) 和概念上的模糊。就说这个土地本身问题,他本身不是一个突发问题,如您的会议所言是个蔓延且上升的发展动态过程,您在会议通报中所言的“涉及土地管理的试验和探索”一不是“近来”才发生的,第二,能搞这个涉及土地管理的试验探索的人当然在目前只能是手中有权的官,允许或者默许、或者说对大量的这种涉及土地管理的“试验”、“探索”现实浑然不知,或是没能及时作出长远的,具有真知灼见的总结,而作出带有根本性的改革措施。造成一次次的“垒卵”、“触发”、 “紧急通知”、“会议紧急通报”,这不能不说这不是我们的失误,也许还是我们近十多年来最大的失误。当然我们不认为这全是您的过错,这里也有您前任遗留的问题,在改革之初,小岗村的农民的承包制也可以算是涉及土地管理的试验,但是那时试验的主体是老百姓,而曾几何时我们的土地上再进行的“试验”主体变成了官主体。而且这个“试验”得到了法院、警察、公安、地方政府,房地产商、大财团、甚至地方黑恶势力的配合。没有利益上的一至是不能在这种“试验”中这样自觉保持一至的。我们痛心地看到这些利益集因在进行这种“试验”的时候还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来呼悠您的决策。当然,“试验”也是摸着石头过河,但是由于摸石头的主体不同,考虑的利益不同,这叫立场问题,我们的立场是不是群众的利益(人民利益),群众路线。群众路线这个久违的名字,曾经是我们战胜‘三座大山’ 的,我们党的三大法宝之一 。(第一宝:党的领导,第二宝:灵活机动的战略战术,第三宝:群众路线,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 当然从‘高瞻远瞩’到‘摸着石头过河’这是一个伟大的谦虚的进步。我们自小受的是党的教育,现在用党的理论来检讨党的工作。我们的党是工农的联盟,是先进阶级的先锋队伍。我们曾经的解放战争可以说是土地革命战争,现在据说没有阶级了,只有分工不同,只有利益不同,只有执政党的执政专利,可是我们的土地上确实出现了或者说‘试验’出了现代大地主,现代小地主。在解放之初,曾经教我们唱“地主和农民究竞是谁养活了谁?”剥削可耻,劳动光荣,现在吃地租的二包三包难道不是剥削吗?
好了,您现在紧急喝令:“停”。且不说停得下来吗?回过头来我们再来看这次您的国务院的又一次喊停的通报:
会议强调:(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严禁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这二条主要是强调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其它的严格规范及严禁非法占用(租用)的条目都是重复和多余,因为所为严格规范也还是土地管理法,至于严禁非法,难道还有不严禁的合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吗?下面在您说了一大串法之后,笔锋一转,“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您的这一段话非但不能和上面的法承上启下,而且是与土地法相悖的,是以言代法。其中只有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是属于符合土地法的,但是也不精确明了,因为农村宅基地不单是城市居民不能买,就是农村村民也不能买卖宅基地(严格说应该是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不能买卖),但是您把农民住宅或‘小产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相提并论,这就混淆了符合土地法和不符合土地法的概念。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言:“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就是说农民可以出卖出租住房,这一段土地管理法说明了:(一)法不禁止为许可(二)出卖住房不等于出卖宅基地,也不等于出卖宅基地使用权。(三)因居住房屋而使用了宅基地不等于拥有了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是说使用不等于拥有使用权,这是常理。土地管理法通篇也没有城市居民不得购买农民房。新的物权法在有关农民住房问题时也作出了土地管理法乃然有效的说明。您把本来用于城市民的关于“小产权”的概念用之于农民住宅相平行的概念,在您的会议提要中:“不得购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似乎现在农村中存在着两种农民的房屋拥有情况,谁能说清楚:“农民住宅”与“小产权房”的区别呢?因为农民的宅基地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这就明确说明了“使用”不等于拥有“使用权”
近一段时期以来,完全是由于法院的导演和煽动,有意的选择性执法,使农民在要拆迁的地区反悔卖房,全然不顾卖房行为早于您的‘通知’有多少年,和买房的多是城市的弱势无房贫困户,全然不顾天下还有‘信义’二字,更重要的是这种煽动的结果完全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因其居住地或职业的不同而不同。宪法昌导缩小城乡差别,可是法院及‘利益集团’一至地煽动结果,无疑加深了城乡区别和城市民与农民在权力上的不同。法院在这个城购农问题上真要是想制止,完全可以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农村民一户只许一个宅基地的规定,和土地管理法中:“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可是法院对于这条是要执行还是违背,却从来不过问,把违犯这条有明确规定的法规推给土地局,土地局又推给当地政府,法院的这种选择性执法,天理、人情、王法占了哪一条呢?非但执法如此,整个国家机器在这方面也都配合得天衣无缝。北京市民在郊区买房住了十多年,公安系统从派出所到市公安局都不予批准报户口,其理由是建设部有关于城市人不能买农村房的通知。这真是一个不完善的托辞,公安部和建设部是平级的部门,难道能互发指示通知吗?更可笑的是,法院在这时也判一些城购农为有效,其依据是;是否有户口。而派出所报不报户口的依据是不管你住了多久,要看法院是否承认。全然不把宪法规定的公民有迁徙的自由当回事,他们不说是国务院的通知,反倒是说明了也知道其中的违宪苦衷,权势们表面上看很能体量当局,其实是体量自己共同的利益。
其实农民那一点点房,城市民为了发展自己有限的产业无奈地租用的这点地,比起现在各种权势用各种合法与不合法的手段把无数良田变成的房产和变成了他们的个人大包地产业,在数量上的对比是克比吨的关系,后者是“九牛”,前者是“一毛”,那么为什么这些利益联合体这样对“九牛”置之不理,而对“一毛”如此不遣余力,必欲剿之而后快呢?
只能是说要用“一毛”来掩盖“九牛”罢了。
其实,看看我们的土地管理法也能明白,它不是土地法而是对土地的管理法。后来在1991年的和1999年两次先后出台和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这些条例和土地管理法是把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对土地的权限加以规定,土地规划制度是上一级的规划限定下一级的规划计划,这些土地规划每年都是可以由主管部门修改的、报批的。可以说各级政府是各级土地的大管家,根据土地管理法下级只向上级负责,而从来没有提出过要问问土地的主人的意见,民主、民权、民享能体现多少呢?
现在绝大多数建设用地占用农业用地是各级政府和官员所为,在国务院的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中虽然有庞杂的条款,但总也离不开权力者的批准,例如该条款:“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这左一个报批,右一个批准书、划拨决定书,都是各级官员所为,哪里有土地的主人当地的人民说话和监督的机会呢?是的,在土地管理法中有这样的条款:“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可是老百姓上哪里去告呢?法院说是由政府土地局管,土地局说由政府部门管。政府又把举报信给了当地行政,当地又给了黑势力。
这次(07年12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点以下的两条是:
(三)严格控制集体建设用地规模,禁止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四)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刹住乱占滥用农用地之风。
从这两条看就是上文所说的‘九牛’。其规模之大,漫延时间之长可想而知。不过我们总是控制,从来没有不严格的,禁止从来没有不严肃的,刹住从来没有不坚决的。老百姓的‘一毛’好说,就给他一刀切吧,那官家的‘九牛’可不是那么好切的了。您看又是用地规模,又是“村改居”,又是“以租代征”,这些事可都是有规划,有批件的,一大群官员得了利的,一刀切肯定切不动,弄不好要切到自己手上的肉。代大匠伐木,未有不伤于己者。
各级政府管得太多,也管不好,现在是大政府小社会,替民作主的多,让主人自己作主的少。过去我们土地革命靠的是党的领导加群众运动,现在我们的土地管理不能靠群众运动吗?国务院现在有了执政的专利,再给您一个不是人家的专利:“民主”不是更好吗?土地管理搞不好成了我们最大的失误,这个问题俄国人可能又要走到我们前面去了,美国人也没有那么多土地问题。我们却老是因土地管理的‘垒卵’而触发‘急刹车’。
其实、我们有什么必要搞那么多、那么大的开发区呢?给小民一点开发的自由度,政府多做一些谐调服务工作,小民自己会开发,您可以收税而充实国库,何必要指望大房地产开发商来搞与民争利呢?大房地产商挣了钱很少给民工钱提高消费,也只会再搞房地产业,而房子小民消费不起,房子通过各种渠道又被挣了钱的人(主要还是与房地产发财有关的行业的人)买回去,其中包括银行向房地产商贷款,让他们自己买自己卖的房,如此造成的繁荣能持续几时?只有小民的自由度提高了,小民自己有可能搞开发了,提高了社会的需求量和需求种类,提高了可供投资的行业和就业机会,这才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中小企业和小民的经济与文化产业才是国家经济的基础力量。这种来自民间的活力也是国家精神生活和道德面貌健康发展的源动力。不是吗?以人为本,自由也是生产力,而且是最大的生产力。
中国在宋朝的时候经济与科技,文化都是位于世界前列,元的入侵打破了区域性平衡,元朝用去九十年,中国恢复经济文化,明朝也由于区域性经济不平衡,中国的地形不适合相对区域个性、即多样性文化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统治者以维护秩序社会等级尊卑为最高统治境界,儒家学说被视作达到这种境界的最佳精神力量,社会以当官仕途为唯一目标,精神的自由在窄缝里生存,社会上读书的目的,儒家的统治目标就是平治天下,就是当官为了统治的秩序,也就是在这个时候中国和西方世界在经济文化、科学上渐渐拉开了距离,明朝又用去了二百柒拾六年,终因‘秩序’的‘至善’,贫富的极端分化而走向终端。清朝又用去三百年,还是儒家秩序,与西方的差距越来越大,总结历史,各有各的说法,归根结底也还是缺少民主和自由,历史上中国一旦没有入侵外敌,马上就死水一潭,从来没有民众自由的价值地位,现在又到了我们作出选择的时候了。
土地管理的态度到了仅修修补补已经不行了的时候,要从历史的高度,从影响到民族兴旺长远发展的高度,要有大手笔,大气度作出历史的决择。如果还没有作好这种准备,那么也请暂且对小民的“一毛”之地有个区别对待,对住了十几年乃至几十年的弱势城市居民也能网开一面吧。您的11日常务会议一开,京郊大地隆隆的爆炸声,据报导一下子就炸掉了八十座别墅,其实那也是给拿小民开刀找到了上方宝剑,对于大量的京郊非法占用农用地是不会触动的,对于那些要人的别墅占用的农用地也不会触动的,我们诚恳地希望您不要以言代法,收回成命,并清除那些为了自身的利益煽动清除小民的‘一毛’而掩盖大房地产商及不法官员大量侵吞农用地的‘九牛’之辈。在您百忙之中敬请明察。
此致敬礼!
北京宋庄部分民间艺术家 执笔:周永阳(网名;北京愤怒羔羊)
2007年12 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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