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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部落巨献|2010中文(CN)域名拍卖专题】 [打印本页]

作者: 老渔翁    时间: 2006-5-18 22:51
标题: 【部落巨献|2010中文(CN)域名拍卖专题】
01、宋庄.中国(cn)
02、歌华集团.中国(cn)  
03、今日美术馆.中国(cn)
        
拍卖热线:13611274444 (闻正)


   ぴ ぴ
作者: 老渔翁    时间: 2006-5-19 14:49
标题: 【部落巨献|中文(CN)域名拍卖专题】
什么是中文域名?
    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同英文域名一样,是互联网上的门牌号码。中文域名在技术上符合2003年3月份IETF发布的多语种域名国际标准(RFC3454、RFC3490、RFC3491、RFC3492)。中文域名属于互联网上的基础服务,注册后,可以对外提供WWW、EMAIL、FTP等应用服务。
    互联网是从美欧等英语国家发展起来的,自然而然是用英语作为域名的标识。但随着互联网向全球的延伸,中国等非英语国家拥有越来越多的同户。中文用户使用英文域名十分不方便。一则有意义的英文域名己经被美国等互联网发达国家注册完毕。很难注册到一个由有意义的英文英词或汉语拼音组成的英文域名,二则中文名称与英文域名没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很难根据中文名称来推断英文域名,给中文网站推广和宣传带来困难。

   四 四
作者: 老渔翁    时间: 2006-5-19 14:51
标题: 【部落巨献|中文(CN)域名拍卖专题】
    可以注册什么样的中文域名?
  中文域名是至少含有一个中文文字的域名。可以由中文、字母(A-Z,a-z,大小写等价)、数字(0-9)或符号(-、!)组成,最多不超过20个字符。根据我国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目前,我国中文域名有“.CN”、“.中国”、“.公司”、“.网络”四种类型的顶级域。例如: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公司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网络

    θ θ
作者: 老渔翁    时间: 2006-5-19 14:51
标题: 【部落巨献|中文(CN)域名拍卖专题】
注册中文域名的优势?
    根据新的域名管理办法,我国的CN域名注册将发生重大的变化。大大简化了注册域名的手续和程序。其实除了注册手续简便和费用机制灵活之外,注册.CN域名还有许多优点。
    概念:CN域名也是国际顶级域名,是由我国管理的国际顶级域名。
    根据目前的国际互联网域名体系,国际顶级域名分为两类:类别顶级域名(gTLD)和地理顶级域名(ccTLD)两种。类别顶级域名是以“COM”、“NET”、“ORG”、“BIZ”、“INFO”等结尾的域名,均由国外公司负责管理。地理顶级域名是以国家或地区代码为结尾的域名,如“CN”代表中国,“UK”代表英国。地理顶级域名一般由各个国家或地区负责管理。
    CN域名的优势:“体现用户价值,保护用户利益”
    从注册用户的角度来看,注册CN域名有如下优点:
    1、显著的标识作用,体现自身的价值和定位
    CN域名是互联网上的中国概念。在我国加入WTO以后,国际交流日益频繁。拥有CN域名可以使中国企业更好地走向国际,同时也可以使国外企业更好地融入中国。中国企业拥有CN域名,可以更好地吸引全球对中国文化和中国企业感兴趣的用户。许多外商在寻求中国合作伙伴时,习惯检索.CN下的网站。国际公司拥有CN域名,可以告诉中国用户,这是一个面向中国市场、实现了本土化的服务站点。
    2、适用中国法律,全面保障用户利益
    根据国际惯例,域名纠纷的解决,通常适用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所在地法律。根据信息产业部的授权,CN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有关CN域名的纠纷,将由我国的机构根据我国的法律解决。这样可以避免注册国外域名面临的国际诉讼风险。因为如果注册由国外机构负责管理的国外域名,可能面临来自世界各地的域名纠纷,甚至是法律官司。最近两年,我国已有多家网站收到了来自国外法院的起诉书。由于不了解国外法律制度,又不愿支付巨额的国际诉讼费用,加之语言交流上的障碍,一些网站被迫放弃了辛苦经营多年的域名,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甚至是用户的流失。
    3、全中文服务,保障用户知情权
    对于CN域名,从注册管理机构的政策规定,到用户与注册商签定的注册协议,再到日后注册商给用户发出的各种通知,都是全中文服务,用户可以很清楚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而注册国外域名,虽然可以通过国内一些代理完成,但与用户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种文档,包括所要遵守的注册协议、政策规定、续费通知、争议解决办法等都是全英文的,由于文字较多,例如国外域名注册协议英文就长达10多页,许多用户在根本没有阅读的前提下就接受了,这对于用户日后的使用,就留下了不少隐患。例如,有的国内网站因为看不懂,或没收到来自国外的催款信件而延误续费导致域名被删除。
    4、CN域名资源丰富,可以获得满意的域名
    CN比国外域名更为简短,且CN的域名资源丰富。以国外域名.COM为例,简短的域名资源基本已耗尽,已很难找到与自己形象般配的标识。CN域名仅注册了12万个域名,可开发和利用的空间较大,用户可以选择到自己最为满意的域名。
    5、注册手续简便、快捷
    根据新注册办法,用户申请注册CN域名,只需通过互联网联机填写注册申请即可。在过渡期内域名在5个工作日内开通运行。当然,如果在GOV.CN下申请注册政府域名,还得提交书面正式材料。
    6、CN域名,使用更有保障
    大多数情况下,CN域名主要通过国内的域名服务器解析,用户访问CN域名的网站更为稳定快捷。如果我国互联网国际信道出现问题,例如出现2001年中美海底电缆中断的情况,则可以避免影响,或者减少影响。同时,负责CN域名解析的CNNIC在全国五个地区分别设置了域名解析辅服务器,从而极大地了提高了CN域名的稳定性。
    7、从国家安全的角度来考虑也是非常重要的
    一旦将来发生了特殊事件,国外域名公司不再为我国用户提供域名解析服务,那么所有我国企业和个人注册的国外域名将得不到解析,无法被访问。而CN域名则可以通过采取一定措施保证在国内仍然可以畅行无阻。

  ⑥ ⑥
作者: 老渔翁    时间: 2006-5-19 14:52
标题: 【部落巨献|中文(CN)域名拍卖专题】
个人是否可以注册中文域名?
个人不可以注册中文域名。
中文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个人不能申请中文域名注册。


  ǎ ǎ
作者: 老渔翁    时间: 2006-5-19 14:52
标题: 【部落巨献|中文(CN)域名拍卖专题】
中文域名注册规则
  1)用户提交一个中文域名后,注册系统自动分配对应全简体和全繁体字型。
  2)用户也可以自己提交自己的全繁和全简域名,注册系统就不再自动分配了。
  3)一组中文域名的繁简体最多包括3个域名,用户提交字型/全繁体字型/全简体字型三种形式。
  4)如果用户提交字型和全繁体或全简体字型相同,则该中文域名少一种形式。
  5)如果该中文域名全繁体和全简体字型相同,则该中文域名少一种形式。
  6)中文域名的长度限制在30个字符以内,允许使用中文、英文、阿拉伯数字及“ -”号等字符,但必须含有中文。
  7)国内中文域名兼容简体与繁体。

作者: 老渔翁    时间: 2006-5-19 14:53
标题: 【部落巨献|中文(CN)域名拍卖专题】
    如何注册中文域名?
  CNNIC授权的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负责中文域名的注册,您只需要选择您的注册服务机构,然后到他们的网站上进行联机注册。
  CNNIC中文域名注册说明
  -- 中文域名应当包含汉字,并可以含字母(A-Z,a-z,大小写等价)、数字(0-9)和连接符(-)。各级中文域名之间用(.)连接,中文域名的长度不得超过20个字符。
  --中文域名全球通用,兼容简体(GB2312)与繁体(BIG5),注册一个简体中文域名即可拥有简、繁体两个域名,无需重复注册。
  --注册中文域名的结构为:中文.cn(中文.中国)、中文.公司、中文.网络
  --CNNIC将采用新的注册方式进行中文域名注册,简化了注册手续,可以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所有申请完全可在网上实现。
  --中文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个人不能申请中文域名注册。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及“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受理域名注册申请。
  --为了解决中文域名注册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了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作者: 老渔翁    时间: 2006-5-19 14:53
标题: 【部落巨献|中文(CN)域名拍卖专题】
没有安装中文上网官方版软件的使用
  直接在IE地址栏键入:http://中文上网.cn,访问中文域名中间页面,通过中间页面引导,即可到达相应的网站。例如:
  http://清华大学.cn
  http://北京大学.cn
  http://古城热线.cn
  特别提示:为了您方便地直达访问中文域名,建议您安装中文上网官方版软件。
作者: 老渔翁    时间: 2006-5-19 14:54
标题: 【部落巨献|中文(CN)域名拍卖专题】
已安装中文上网官方版软件的使用
  直接在IE地址栏键入您要访问的中文域名,即可到达相对应的网站。例如:
  清华大学.cn
  北京大学.中国
  中软股份.公司
  世纪互联.网络
作者: 老渔翁    时间: 2006-5-19 14:54
标题: 【部落巨献|中文(CN)域名拍卖专题】
中文域名注册的技巧
   域名选取的原则
    在选取域名的时候,首先要遵循两个基本原则。
    --域名应该简明易记,便于输入。这是判断域名好坏最重要的因素。一个好的域名应该短而顺口,便于记忆,最好让人看一眼就能记住,而且读起来发音清晰,不会导致拼写错误。此外,域名选取还要避免同音异义词。
    --域名要有一定的内涵和意义。用有一定意义和内涵的词或词组作域名,不但可记忆性好,而且有助于实现企业的营销目标。例如企业的名称、产品名称、商标名、品牌名等都是不错的选择,这样能够使企业的网络营销目标和非网络营销目标达成一致。
    CN域名的另类投资注册法
    自从信息产业部开放了对.CN域名的注册限制后,.CN域名一时间便成了上网企业和域名爱好者心中的财富亮点。拥有一个好的.CN域名不仅可以让自己的网上形象变的光彩照人,还能起到催生转让交易的商业升值回报机会。但是由于现在注册者们都普遍把投资的突破点集中在了原先CNNIC所禁止注册的像行业名称、商品的概念名词这样的通用词汇方面,因而想必对它们的争夺一定十分激烈,“众目睽睽”之下、您实现投资注册成功的概率应该不会很高。在这里建议注册者们完全可以另辟蹊径,采取一些冷门的技巧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目标。
    --对比注册法,注册者可参照.COM时代中大量优秀域名的创意,来“反向”设计自己的.CN域名,由此会产生引人好奇的趣味印象,进而带来升值效应。例如,大名鼎鼎的免费邮箱Hotmail.com不是热的发烧吗!您就不妨对照注册一个Coolmail.cn来挑逗。Microsoft对微软的形容不是巧妙生动吗!那么把Largehard.cn注册下来岂不令人备感风趣!注册者完全可以用它们来吸引邮件服务商和软件企业的注意。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构思手法在.COM中已几乎找不到用武之地了,您也只有对.CN大显身手了。
    --语音对应注册法,将与.CN后缀发音相同或相近的字词组合起来加以注册,便能在域名的阅读方面形成琅琅上口的声调压韵特点。这种域名虽不具备任何字面寓意上的价值,但是因其具有顺口易记的方便特点而变得身价不凡。如著名门户网站Tom.com就是例子,Tom原本就是个普通的英文人名,但是与COM结合在一起就不同了,因为两对“OM”的元、辅音发声相压韵,这个特点就决定了其特殊的应用价值。所以它能被“李超人”看中,肯出250万美金的巨资购入。因此建议注册者们将英语中C系列或N系列内,能与.CN音调般配的字词找出作为投资注册对象,像千龙新闻网未来可顺利升级成为21DNN.CN的域名就是范例。
    --引用衍生注册法,注册者不妨跳出以自我为中心的域名创作思路,“攀龙附凤”也可成为获取好域名的捷径。您可以借用已有知名影响的域名品牌来衬托设计自己的域名,这样可起到“爱屋及乌”的公众注目效果。当Sohu.com的声名鹊起之后,一下子就诞生了诸如Sofang、Sobao这样的跟风衍生式域名,这已让模仿者们的网上形象推广工作取得了极大成效。因此,您也可以挑选一些已有社会影响力的好域名,采用它们的前称拼写来装饰自己、借光生财,如选择SINA的SI或YAHOO的YA作为域名的拼写前称。
    --类推创作注册法,注册者可对那些优秀域名的构成方式进行改庭换面,创作成为自己的域名。著名的AOL.COM就是例子,在美国在线未扬名前没有人对OL这个字母缩写感兴趣,但是如今想标榜在线应用特色的网站却都对OL推崇备至,迅速就出现了什么SOL、COL.com的域名,中国人才在线不就注册了CJOL.com来代表其在线招聘业务模式吗!您也可以对此类推注册一个什么OL呀!.COM中若无机会,最好现在就开始推测已存好域名的一切可能被模仿的形式,以便在.CN中得到机会。
    --逆向填补注册法,.CN的问世与升值,并不就意味着.COM.CN的消亡与贬值,以前被严格限制注册的.COM.CN现在也同样改革了,因而其中也同样蕴含着丰富的内容资源。而且.COM.CN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充当了企业用户的网络形象代身,因而具有传统上的特殊影响力。“人弃我取”,建议精明的注册者可以乘大家都将投资的战略目标都集中于.CN之时,快速抢占.COM.CN的空间,等到.CN的注册资源也出现匮乏、需要替代对象的时候,您不就可以出手升值了吗!

作者: 老渔翁    时间: 2006-5-19 14:55
标题: 【部落巨献|中文(CN)域名拍卖专题】
域名保护策略面面观
    域名的后缀越来越多,域名方面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国内大企业、中小型企业、跨国公司和个人都会遇到许多关于域名的问题,这里介绍一些保护域名的策略。
    域名的后缀是越来越多了,加上没有后缀的通用网址,使很多企业在挑选的时候无所适从。有的企业注册了很多域名,但管理分散,容易丢失;有的企业自己的企业名称或产品品牌被别人注册而不得不退而求其次,不知道如何讨回公道;有的企业拥有销路和声誉都上乘的产品,但感觉目前尚没有到利用网络来营销的时候,于是坐视自己的域名被投机者抢注;有的企业则因为自己的理想域名已名花有主,就去注册一个.web等另类域名(只被全球极少浏览器识别,与互联网的互联互通精神违背),如果他再为这个域名投入市场推广费用,那就无异于饮鸩止渴;还有的个人,在每次新的域名后缀(如info、biz)开启注册的时候,不惜掏出自己的个人积蓄,一次注册几十个甚至几百个域名,希图将来能够待价而沽,一本万利。这里我结合几年来的从业经验,谈谈各类企业和个人应该采取的不同的域名战略。
    国内大企业
    大企业的品牌价值往往是经营理念、服务理念的凝练,是客户和合作伙伴的信心保证,是数以亿计的市场投入的结晶。一个知名大企业的价值很大的一部分是其品牌价值。网络时代来临以后,大企业面临着将网上和网下的品牌无缝融合的紧迫任务。与大企业的品牌相同或相关的域名是竞争对手、个人投机者梦寐以求的争抢对象。中国因为是互联网晚会的后来者,90年代中期,70%以上的知名大企业的品牌都曾被个人恶意抢注。对于恶意抢注,ICANN(国际上所有域名的最高管理机构)是这样定义的:注册者对该域名没有正当的权利,并且注册以后明显表现向合理拥有者高价出售或租用的企图。为了让知名企业就范,抢注者有时侯将知名品牌的域名指向一个与该品牌不相干的、甚至黄色的站点。
     为了避免这种窘境的出现,知名企业应该尽早把自己的所有品牌及其相关组合(如myhaier、haiergroup等)的中英文注册成各个后缀的域名。并且,一个新域(如info、biz等)开启注册的时候,往往提供知名品牌先行的权利(如Sunrise日升体制)。企业更应该抓住这难得的机会,按照要求提交国际、国内商标登记证书,让抢注者没有机会。志在开拓国际市场的大企业,还应该在主要出口国注册该国家的国内域名(如法国的.fr,英国的co.uk,新加坡的.sg等)。
    虽然如此,先来先得的域名注册惯例意味着抢注现象会经常发生。幸运的是,ICANN早在1999年就颁布了UDRP仲裁机制,使知名品牌可以通过仲裁在很短的时间内(一般在两个月内)夺回自己的域名。UDRP仲裁适用以com、net、org、biz、info结尾的中英文域名。该仲裁机制明显倾向知名品牌,甚至认定连字符连接的、包含知名品牌的组合也应该享受保护。笔者这两年已经成功地帮助海尔集团、红豆集团、白沙集团和口子集团等企业利用UDRP仲裁夺回域名。国内域名方面,因为注册者为清一色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抢注现象和纠纷少了很多。CNNIC去年授权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对国内域名的纠纷进行仲裁,进一步规范了注册秩序。
    中小型企业
    中型企业与大企业相比,品牌域名被抢注的几率要小一些,但不利的一面是受ICANN的仲裁机制保护的力度也同样小多了。中型企业应该视自己的财力和预算,注册部分域下的中英文域名。除非迫不得已,保护性的多组合注册对于中型企业是可以考虑放弃的。小型企业一般接触域名比较迟,在com下谋求一个容易记忆的域名很不容易,一般都选择自己公司的英文名称的首字母的缩写。新域info、biz等相继投入使用,对小企业是一个机会。虽然抢注知名品牌多是徒劳的,但如能妙手偶得一个新域下的中性、好记的域名,对小企业开展网上营销不无裨益。
    进入中国的跨国公司
    进入中国的跨国公司都有了理想的英文域名,但是这些英文域名无论在西方人眼里是多么熟悉,对大多数中国人来说往往是不相干字母的组合。这种情况下,注册国际、国内中文域名和通用网址就成为必须。
    企业域名用户在注册国际域名的时候,往往面临一个非常大的陷阱,受委托去注册域名的企业员工通常将自己的个人信箱留作域名的管理联系人。而域名系统在做注册人变更和域名转移注册商的时候,都以管理联系人电子邮件确认为准。如果这个员工离职后想劫持这个域名,他完全有可能将这个企业的域名转移至自己个人名下。大企业在这方面的问题尤为严重,他们可能有很多域名是在不同的时间、由不同的部门、委托不同的员工通过不同的注册商注册的。这种情况下,不但存在上述劫持情况,还因为域名分散管理、注册时间和年限各不相同,大大增加了忘记续费而丢失的可能性。这里,我建议各个企业指定一个部门(如国营企业的企管部,非国营企业的品牌部门或法律部门)来集中管理所有域名,把这些域名的管理联系人信箱设置成一个部门信箱如abc@abc.com.cn。
    个人用户
    域名的个人注册者一直占域名用户的很大比例。他们中不乏严肃的域名用户,有着自己的网站,从事自己的追求。也有一部分域名的爱好者像集邮一样,凭借自己的聪明智慧、捷足先登地拥有了一些朗朗上口的中性域名,然后拿来出售,这是无可厚非的。他们对域名行业的关注是域名行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然而,此类域名用户切忌投机心理过重。我亲眼见过几个域名爱好者手头囤积了几十甚至几百个域名,在每年续费期到来的时候颇费踌躇:以前的投入相对于个人收入来说非常大,放弃是不会甘心的;但在新的一年里能否脱手也没有成算。究其原因,可能是当初没有仔细考量这些域名的价值。域名的投资是对前瞻性和知识面的考验。试想象,你如果在85年的时候预测到B2B(商家对商家模式)和WAP(无线应用协议)在10年后将家喻户晓,立即将它们注册为域名,从而在若干年后以高价出售而获利,这应该是合理的。美国科罗拉多州的一个普通的软件公司(也许当时还是一个个人)在1995年的时候注册了xp.com,比尔盖茨现在要是觊觎这个域名的话,也只能破费一点了。
    第三类个人用户不值得鼓励。他们往往是注册了知名品牌的域名,或者注册了这个知名品牌的近似组合,然后向企业索要高价转让费。前文已经说过,这类注册属于恶意抢注。只要企业愿意利用UDRP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话,抢注者往往是得不偿失的。

作者: 老渔翁    时间: 2006-5-19 14:55
标题: 【部落巨献|中文(CN)域名拍卖专题】
从司法解释看域名保护
    好孩子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状告北京奥美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恶意抢注了“好孩子”集团网站的国内域名。这是中国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审理的第一起域名纠纷案件。
    《解释》从7月24日开始实施,中国日益增多的网络域名纠纷的审理从此有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这也标志着中国在计算机网络这一新的领域里已设置了对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商号以及合法公平竞争、域名等民事权益的司法保障制度。
    完善了中国域名保护体系
    域名纠纷基本上是商标专用权人(尤其是驰名商标专用权人)状告将其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企业或个人。现代社会解决纠纷的方式主要有司法救济(诉讼)和非司法救济(如仲裁)两种。
   对于域名纠纷,可采取的非司法救济手段,国际上可以依据ICANN的《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UDRP)及其细则,提请ICANN仲裁。ICANN在接替NSI成为全球域名体制的总管理者后,于1999年末推出《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UDRP)及其细则。其中规定了一套解决域名抢注和非域名抢注两类域名争议的仲裁程序。去年发生的美国在线诉中国深圳腾迅通讯公司“OICQ”域名争议案,就是通过这种途径解决的。尽管从民族心理上说国人不能接受美国在线的域名霸权主义,但是争端解决专家组的裁决是公正的,符合这个规则的。经过了一年多时间的运作,UDRP现已成为解决域名争议的主要手段和打击域名抢注行为的重要武器。
    中国也制定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由国务院信息办和CNNIC工作委员会来对域名进行管理。这个《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及其细则和中国的有关域名注册管理办法解决的只能是域名争议,而对域名纠纷种因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导致的侵犯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当事人所要求的赔偿损失,无能为力。并且对这一裁决并不具有终局性,要服从于司法解决。也就是说对于域名纠纷的解决最终还是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也就是诉讼。尽管依据ICANN公布的关于既判案件的统计资料,当事人往往尊重和接受争端解决者的裁决意见,极少继续缠讼。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中国的域名诉讼呈现出增加的趋势,特别是因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导致的侵犯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多为仅要求撤销被告的域名注册,而不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法院在对案件的处理上,围绕法律的适用,也产生了争议。
    《解释》尽管是一个司法解释,没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出台,但这个《解释》的通过,对人民法院受理的域名纠纷案件,也就是所有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包括域名与驰名商标、普通注册商标、商号、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姓名等权利主体之间的纠纷案件的审理有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建立了中国解决域名纠纷的司法机制,完善了域名保护体系。
    商标的域名保护范围盖棺定论
    由于中国商标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对商标和驰名商标的域名保护问题,因此对域名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属于侵权问题,理论界就有“不侵权论”、“个案认定论”、“驰名商标特殊保护论”等。目前所碰到的一些案件涉及到的都是国际上的驰名商标和企业,如美国微软公司的“hotmail”、美国宝洁公司的“tide”等。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美国宝洁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确认使用在香皂上的safeguard\舒肤佳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系驰名商标,终审判决驳回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关于系争域名无效并撤销该域名的判决。这也依据的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而中国国内的驰名商标不能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给予扩大保护,但在国内法上又没有依据。就连驰名商标的域名能不能获得保护,都存在争议,更何况普通注册商标。
    《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从这一条规定来看,对域名的保护既包括了企业的驰名商标,也包括了企业普通的注册商标。这也为对域名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属于侵权问题的争论盖棺定论。
    另一个方面,这个《解释》为了更好的保护驰名商标,首次规定了人民法院有权在个案中确认某商标是不是驰名商标。该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依原告的请求启动的,原告未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主动认定。这样改变了中国一直以来的有关驰名商标认定的办法,符合国际惯例。




作者: 老渔翁    时间: 2006-5-19 14:55
标题: 【部落巨献|中文(CN)域名拍卖专题】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条 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则。
    第四条 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
    第五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
    第六条 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第七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九条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第十条 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第十一条 投诉人针对同一被投诉人的多个域名提出争议的,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可以请求争议解决机构将多个争议合并为一个争议案件,由同一个专家组处理。是否合并处理,由专家组决定。
    第十二条 在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之前,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认为专家组成员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要求专家回避的请求,但应当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是否回避,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第十三条 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除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域名注册及使用有关的信息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以任何身份或者方式参与争议解决程序。
    第十四条 专家组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及争议涉及的事实,对争议进行裁决。专家组认定投诉成立的,应当裁决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或者裁决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专家组认定投诉不成立的,应当裁决驳回投诉。
    第十五条 在依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域名或者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自裁决公布之日起满10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执行。但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
    对于暂停执行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有证据表明,争议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执行和解协议;
    (二)有证据表明,有关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已经被驳回或者撤回的,执行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
    (三)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该裁判。
    第十七条 在域名争议解决期间以及裁决公布10日内,域名持有人不得申请转让或者注销处于争议状态的域名,但受让人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争议解决裁决约束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机构建立专门的互联网络网站,通过在线方式接受有关域名争议的投诉,并发布与域名争议有关的资料。但经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请求,争议解决机构认为发布后有可能损害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利益的资料和信息,可不予发布。
    第十九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根据互联网络及域名技术的发展,以及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变化等情况对本办法加以修改。修改后的办法将通过网站公布,且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本办法修改前已经提交到争议解决机构的域名争议不适用新办法。
    修改后的办法将自动成为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已经存在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域名持有人不同意接受争议解决办法或者其修改后的文本约束的,应当及时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收到通知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将为其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有关域名将予注销。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2002年9月30日施行的原《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同时废止。


作者: 老渔翁    时间: 2006-5-19 14:56
标题: 【部落巨献|中文(CN)域名拍卖专题】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规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管理和域名注册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二)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三)域名根服务器:是指承担域名体系中根节点功能的服务器。
    (四)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是指承担运行、维护和管理域名根服务器的
构。
    (五)顶级域名:是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指承担顶级域名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的机构。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受理域名注册申请,直接完成域名在国内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直接或间接完成域名在国外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络域名管理的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体系;
    (三)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并运行域名根服务器(含镜像服务器)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
    (四)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五)监督管理域名注册活动;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第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妨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互联网域名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域名管理
    第六条 我国互联网的域名体系由信息产业部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信息产业部可以对互联网的域名体系进行调整,并发布更新公告。
    第七条 中文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产业部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逐步推广应用。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批准。
    第九条 申请设置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
    (二)具有保障域名根服务器安全可靠运行的环境条件和技术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四)符合互联网络发展以及域名系统稳定运行的需要;
    (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申请设置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应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拟运行维护的域名根服务器情况;
    (三)网络技术方案;
    (四)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
    第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批准。
    第十二条 申请成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顶级域名服务器(不含镜像服务器),且相应的顶级域名符合国际互联网域名体系和我国互联网域名体系;
    (二) 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有关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 有从事互联网域名等相关服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四)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五) 有业务发展计划和相关技术方案;
    (六) 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监督机制和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七) 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成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关资金和人员的说明材料;
    (二)对境内的顶级域名服务器实施有效管理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申请人信誉的材料;
    (四)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域名注册服务监督机制和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六)拟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署的协议范本;
    (七)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我国域名体系的承诺书。
    第十四条 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有域名注册服务系统,且有专门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退出机制;
    (七)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成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拟提供注册服务的域名项目及技术人员、客户服务人员的情况说明;
    (三)与相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境外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
    (四)用户服务协议范本;
    (五)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六)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
    (七)证明申请人信誉的有关材料;
    (八)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承诺书。
    第十六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予以批准的,出具批准意见书;不予以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保证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公平、合理地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安全、方便的域名服务。
    无正当理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不得擅自中断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域名注册服务。
    第十九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平、合理地为用户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的手段要求用户注册域名。   
    第二十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与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合作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变更或终止后三十日内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配置必要的网络和通信应急设备,制定切实有效的网络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制度。
因国家安全和处置紧急事件的需要,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服从信息产业部的统一指挥与协调,遵守并执行信息产业部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应当加强对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纠正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 域名注册
    第二十三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域名注册实施细则,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 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施行。  
除前款规定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预留或变相预留域名。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过程中不得代表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域名持有者。
    第二十六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公布域名注册服务的内容、时限、费用,提供域名注册信息的公共查询服务,保证域名注册服务的质量,并有义务向信息产业部提供域名注册信息。
未经用户同意,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将域名注册信息用于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八条 域名注册申请者应当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并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用户注册协议。
    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者即成为其注册域名的持有者。
    第二十九条 域名持有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担。
    第三十条 注册域名应当按期缴纳域名运行费用。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域名运行费用收费办法,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
    第三十二条 域名持有者可以选择和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转移域名持有者注册信息的义务。
    无正当理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阻止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用户投诉受理热线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用户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出的意见;难以及时处理的,必须向用户说明理由和相关处理时限。
    对于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投诉没有处理结果或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对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服务不满意的,用户或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可以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诉。
    第三十四条 已注册的域名出现下外情形之一时,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域名持有者:
    (一)域名持有者或其代理人申请注销域名的;
    (二)域名持有者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域名持有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
    (四)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判,应当注销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义务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开展网站检查工作,必要时按要求暂停或停止相关的域名解析服务。
第四章 域名争议
    第三十六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指定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
    第三十七条 任何人就已经注册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并且符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第三十八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服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第三十九条 域名争议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域名持有者不得转让有争议的域名,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置域名根服务器或者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擅自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信息产业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措施制止其开展业务或者提供服务,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超出批准的项目范围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由信息产业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信息产业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措施制止其提供超范围的服务,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有关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展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信息产业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2002年8月1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同时废止。


作者: 老渔翁    时间: 2006-5-19 14:56
标题: 【部落巨献|中文(CN)域名拍卖专题】
从事.cn域名注册服务条件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通告
    依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和《信息产业部关于公布域名注册服务经营者应具备条件法律适用解释的通告》信部电[2003]498号,现将符合从事.CN域名注册服务条件且向我部办理备案手续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公布。
    本通告相关内容可查询我部网站www.mii.gov.cn。本通告发布后办理备案手续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名单不再另行通知,一并发布在我部网站上。
    对于发现的域名注册服务问题,欢迎社会各界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投诉(电话:010-62619750-3008;邮箱:supervise@cnnic.net.cn;传真:010-62559892/62636115),也可直接向信息产业部反映(联系电话:010-66020710,传真:010-66024197)。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作者: 水生    时间: 2006-6-22 23:20
标题: 【部落巨献|中文(CN)域名拍卖专题】
谢谢班长教育。小的明白了。
作者: 老渔翁    时间: 2006-6-29 21:46
标题: 【部落巨献|中文(CN)域名拍卖专题】
哈哈,不客气。中文域名资源有限,良机不可错过~~
作者: 无所谓文本    时间: 2006-7-4 11:58
标题: 【部落巨献|中文(CN)域名拍卖专题】
买中文域名看样子能发大财。
作者: 吴勇    时间: 2006-10-27 03:24
标题: 【部落巨献|中文(CN)域名拍卖专题】
喔,原来如此
作者: dui9dangg    时间: 2007-1-19 23:14
标题: 【部落巨献|中文(CN)域名拍卖专题】
全买了能不能打折?
作者: 闻正    时间: 2007-1-19 23:21
标题: 【部落巨献|中文(CN)域名拍卖专题】
淘域名仅仅为爱好而已。
作者: searoll    时间: 2007-4-17 23:52
标题: 【部落巨献|中文(CN)域名拍卖专题】
中文域名?还没普及.
作者: 十一少    时间: 2007-8-2 14:02

作者: 所谓文本    时间: 2007-9-3 10:10
怎么多牛8的域名?绝对好运。
作者: 闻正    时间: 2009-11-20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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